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相對人
- 大路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欽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4 月24日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司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79條、第81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以外,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必於不能依此規定定清算人時,利害關係人始得聲請法院選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大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大路公司)提起清償借款事件之訴訟,因大路公司已於民國108 年11月25日解散登記,迄今未聲報清算人就任,為此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查大路公司之股東為趙欽禮,於108 年11月18日同意解散,並選任趙欽禮為清算人,於同年月20日向經濟部申請解散登記,經濟部於108年11月25日以經授中字第10833720980號函解散登記等情,此經本院職權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閱大路公司登記案卷查明屬實,依上開說明,於解散登記後,應由股東決議選任之清算人趙欽禮為法定清算人。大路公司既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清算人,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大路公司選派清算人,即不符公司法第81條所定法院選派清算人之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