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號
- 債權人
-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棠
- 債務人
- 許瑞臻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參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7年06月17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108年03月04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8,838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