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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6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66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債權人
債權人-法 涂元光
債權人
定代理人
債務人
侑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鎂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99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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