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7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72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代理人
- 沈弘祚
- 債務人
- 周浩宇即建達企業社
- 債務人
- 黃博彥
- 債務人
- 陳佳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