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272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周浩宇即建達企業社 債 務 人 黃博彥 債 務 人 陳佳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