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柱 相 對 人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百零八年度存字第八四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現金新臺幣捌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9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 年度存字第84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就相對人之財產為 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且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准予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同意書及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