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
- 原告
- 蘇維君
- 被告
- 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毅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補提撥新臺幣8,316元至原告於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帳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勞工法庭法 官 王翠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補提撥新臺幣8,316元至原告於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帳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勞工法庭法 官 王翠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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