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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翠芬

原告
蘇維君
被告
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毅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09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補提撥新臺幣8,316元至原告於勞保局的勞工退休金帳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勞工法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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