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王慶雲、蘇維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 上 訴 人 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雲 訴訟代理人 陳智霖 被 上訴人 蘇維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維君間因109年基勞小字第8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