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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王翠芬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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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王慶雲
訴訟代理人
陳智霖
被上訴人
蘇維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維君間因109年基勞小字第8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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