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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王翠芬

  • 當事人
    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蘇維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 上 訴 人 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雲 訴訟代理人 陳智霖 被 上訴人 蘇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1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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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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