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王慶雲、蘇維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 上 訴 人 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雲 訴訟代理人 陳智霖 被 上訴人 蘇維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1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