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0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曹庭毓、曹庭毓
- 當事人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盧筱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基小字第2092號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盧筱珊 上列當事人 109年度基小字第209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上午 9時21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通 譯 蕭絢如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75元,及自民國92年10月8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黃婉晴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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