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17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1179號
- 原告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訴訟代理人
- 林永發
上列原告對被告鄭秉貴、鄭OO提起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被告鄭OO之姓名及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基隆市○○區○○段0000○號建物及同段509、509-1、509-2、509-3、509-4、509-5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鄭OO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記載被告鄭OO姓名、住所或居所之起訴狀(請確認起訴狀建物附表記載之建號是否正確,如有誤載應一併更正)暨繕本2 份,逾期未補正被告鄭OO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即駁回其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