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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王慧惠
  • 法定代理人
    鍾世明、陳家慶

  • 原告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邦機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1333號 原 告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世明 被 告 宏邦機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為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前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民國109年度司促字第7179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上開支付命令即於被告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並應以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原告持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經為付款之提示,均不獲兌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暨其遲延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43,733 元,及自109 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答辯: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曾因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並以書狀敘稱略以:兩造債務尚有糾葛而待釐清。 五、本院判斷: 原告主張其持有系爭支票,經為付款之提示而未獲兌現等情,固經原告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系爭支票原件以及退票理由單為證,並經本院當庭核閱確認屬實。惟系爭支票之發票日係「109 年8 月25日」、發票人為「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益)」,而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則早在109 年3 月3 日,即已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亦由陳萬益變更為陳家慶),此除有原告提出之系爭支票在卷可稽,並據本院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暨核閱「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益)」與「宏邦機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家慶)」之申登案卷確認屬實;雖變更組織後之公司,理應承擔變更組織前公司之債務(公司法第107 條規定參看),而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亦不受影響(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7 號解釋參看),然有限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後,原「有限公司」之法人格當然消滅(原「有限公司」已不存在,無權利能力),故原「有限公司」已「非」得獨立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之主體,不得再以原「有限公司」之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而「票據行為」則係「要式之法律行為」,是其除須具備票據法所規定之形式要件(通稱票據行為之形式要件),更須具備一般法律行為之要件(通稱票據行為之實質要件),苟發票行為具備形式要件(即自形式上觀察,可認其業已完備票據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卻欠缺法律行為之一般成立要件(例如欠缺當事人【無權利能力】,或其行為標的尚非適法、妥當、可能、確定,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不健全),則其發票行為即難發生法律效力(因法律上並無「有效之發票行為」存在),遑論有何票據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可言。從而,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於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後,猶以「法人格業已消滅」之「有限公司」名義發票,顯因未備票據行為之實質要件(欠缺當事人【無權利能力】、標的、意思表示),導致其發票行為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系爭支票實質上為無效之票據),故原告援此「無效之系爭支票」請求票款暨其遲延利息,自係欠缺適法之根據,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姚安儒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提 示 日 (民國)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票 據 號 碼 ① 宏邦機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益) 第一銀行淡水分行 109 年8 月25日 109 年8 月25日 1,643,733 元 L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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