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140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王翠芬

上 訴 人
勤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裕
被 上訴人
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基簡字第140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