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39號上 訴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美濕地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