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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39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39號

上訴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美濕地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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