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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調字第440號

返還牌照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翠芬

聲請人
長發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相對人
張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雖主張與被告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然依據原告起訴所提出兩造契約書中第10條合意管轄法院之欄位係空白未填寫,嗣後原告另提契約書竟已載入本院為管轄法院,應認乃為原告嗣後片面填入,難認兩造曾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以本院應認並無管轄權。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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