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調字第440號
- 聲請人
- 長發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朝閔
- 相對人
- 張志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雖主張與被告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然依據原告起訴所提出兩造契約書中第10條合意管轄法院之欄位係空白未填寫,嗣後原告另提契約書竟已載入本院為管轄法院,應認乃為原告嗣後片面填入,難認兩造曾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以本院應認並無管轄權。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