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彥工程行即黃文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和彥工程行即黃文彥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監耕工程事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1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3,5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8,577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