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寶群工程有限公司、張政雄、維京營造有限公司、廖麗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寶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雄 被 告 維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