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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淑鳳

原告
洋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嵐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律師
被告
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能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連江縣○○鄉○○村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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