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2號
- 原告
- 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冠庭
- 被告
- 緯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山
- 訴訟代理人
- 林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