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潘冠庭、緯任工程有限公司、李玉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2號 原 告 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庭 被 告 緯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山 訴訟代理人 林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