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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庭
被告
緯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山
訴訟代理人
林素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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