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久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舒涵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舒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築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建 字第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3,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