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久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舒涵、建築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俊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舒涵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建築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2萬9,566元,上訴人已於110年4月16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