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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
    楊舒涵、陳俊男

  • 原告
    建築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久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舒涵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建築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陳憲政律師 住○○市○○○ 路0段000號6樓之9」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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