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訴訟代理人 許雅鈞 紀珈 被 上訴人 高美濕地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9年1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前揭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本院未經上訴人聲請一造辯論,即行終結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