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李曉萍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69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萬9,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二、提出蘇正和配偶李曉萍之戶籍謄本、蘇正和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被告旺昌交通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