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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告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李曉萍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69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萬9,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二、提出蘇正和配偶李曉萍之戶籍謄本、蘇正和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被告旺昌交通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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