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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王翠芬
  • 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 原告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李曉萍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69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萬9,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二、提出蘇正和配偶李曉萍之戶籍謄本、蘇正和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被告旺昌交通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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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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