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謝東霖 被 告 龍恩工程行即曾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王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