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號
- 原告
- 謝東霖
- 被告
- 龍恩工程行即曾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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