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弘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品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美心即定益工程行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