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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3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告
台灣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松陽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磐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磐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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