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3號原 告 蔡廷昆 被 告 八大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洲 被 告 許宗龍 許欽堯 曾裕城 溫舜億 廖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500元,尚欠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