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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9號

原告
鴻碩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鏡湖
被告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憶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被告雖提出民事抗告狀,惟其內容係否認系爭支票債權存在,應係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2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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