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9號
- 原告
- 鴻碩鋼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鏡湖
- 被告
- 懿德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憶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被告雖提出民事抗告狀,惟其內容係否認系爭支票債權存在,應係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2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0,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