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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告
永昌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漢殷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告
連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萬6,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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