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84號
- 原告
- 永昌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漢殷
- 訴訟代理人
- 林宇文律師
- 被告
- 連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英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萬6,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