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潘冠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9,836元, 應繳裁判費49,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9,01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