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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1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姚貴美

原告
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冠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9,836元,應繳裁判費49,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10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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