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潘瀧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瀧雄 潘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明、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9,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