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吊車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9號原 告 正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鳴鴻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