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9號
- 原告
- 正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錦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鳴鴻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鳴鴻間請求給付吊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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