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4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0號
- 原告
- 和彥工程行即黃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監耕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457 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