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0號
- 原告
- 域誠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秀美
- 被告
- 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秋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8,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扣除原告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尚欠44,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