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6號
- 原告
- 林承暉
- 被告
- 原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3,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