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8號原 告 民敬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仲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3,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