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6號原 告 三益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家隆 上列原告對被告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萬1,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02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尚應補繳1萬7,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