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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6號

原告
森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3,696 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34,26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76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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