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曹庭毓
- 法定代理人楊國楨
- 原告森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6號原 告 森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3,696 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34,26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76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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