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6號
- 原告
- 森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國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3,696 元。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繳裁判費34,26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76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