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行使歸入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段竹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竹平 訴訟代理人 陳祖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美嬌間行使歸入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37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