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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行使歸入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官
    陳湘琳

  • 當事人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竹平 訴訟代理人 陳祖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美嬌間行使歸入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37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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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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