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家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許世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家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中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6,000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