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慶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新富、宏邦機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家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慶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新富 被 告 宏邦機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民國109 年度司促字第7171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996,968 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則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96,9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