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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曹庭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4號

原告
森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楨
被告
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以109年度補字第626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於109年8月28日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故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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