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84號原 告 森貿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楨 被 告 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秋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以109年度補字第626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於109年8月28日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故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