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1號
- 原告
- 三益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家隆
- 被告
- 興利太平洋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秋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