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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林淑鳳

上 訴 人
全健富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右筠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60;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100萬元者,不得上訴;前2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萬元;司法院已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150萬元,並訂於民國91年2月8日起實施;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466條第1、3項、司法院(九一)院臺廳民一字第0三0七五號函、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帝景大廈管理委員會、任金珠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0年5月13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為兩造間委任關係,而委任關係為債之契約,均為因財產權涉訟,二項訴訟標的均無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上訴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亦不能核定,爰各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165萬元定之,是本件上訴利益(聲明二被上訴人任金珠與被上訴人東方帝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與聲明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方帝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並無必然關係)合計為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50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上訴人僅記載「白右筠」(白右筠非原判決之當事人,並無上訴權),請一併補正之。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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