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高偉文

原告
盧秀妹
原告
兼訴訟代理
原告
人 薛聰成
被告
朱德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就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之後,應補充判決「,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於「被告應給付原告薛聰成新臺幣參萬肆仟元」之後,應補充判決「,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關於利息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宣示判決,惟就原告關於利息部分之請求有脫漏,經原告於第二審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爰依上揭規定,依聲請為補充判決。

二、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於原告2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萬元,及原告薛聰成請求被告給付34,000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判決所認定,則參以前揭規定,原告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一般)」(見109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卷第5至7頁)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88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