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書會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號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4日以108年度補字第92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召開都市計畫會」之具體內容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未查報訴訟標的者,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於109年1月30日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