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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王慧惠

上訴人
即被告
余國樑
即被告
余國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美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倪映驊律師
設臺北市○○區○○○路○段0 ○0號 00樓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10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1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86,132元,本院遂於110年4月1日,以書面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30,546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詎上開書面裁定送達以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可稽。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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