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傳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 第6號減少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15日民事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80,1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70,988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