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號
- 聲請人
- 意立達企業社即吳龍文
- 訴訟代理人
- 許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5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1 │帆宣系統科技│意立達企業│兆豐銀行基隆分行│108年11月5日 │164,395元 │MIC1602834││ │股份有限公司│社 │ │ │ │ ││ │高新明 │ │ │ │ │ │├──┼──────┼─────┼────────┼───────┼─────┼─────┤│2 │帆宣系統科技│意立達企業│兆豐銀行基隆分行│108年11月18日 │20,000元 │MIC1602835││ │股份有限公司│社 │ │ │ │ ││ │高新明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