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徐世禎

  • 原告
    簡永順即華隆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號聲 請 人 簡永順即華隆行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08年5月3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8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張雅婷 ┌──────────────────────────────────────┐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號 │ ├─┬───┬────┬─────┬──────┬─────┬─────┬──┤ │編│發票人│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1│簡永順│基隆二信│淨宇科技股│108年1月31日│40,425元 │KJ0076815 │支票│ │ │華隆行│復興分社│份有限公司│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