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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
簡永順即華隆行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5月3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8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號 │├─┬───┬────┬─────┬──────┬─────┬─────┬──┤│編│發票人│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號│ │ │ │ │ (新臺幣) │ │ │├─┼───┼────┼─────┼──────┼─────┼─────┼──┤│1│簡永順│基隆二信│淨宇科技股│108年1月31日│40,425元 │KJ0076815 │支票││ │華隆行│復興分社│份有限公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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