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簡永順即華隆行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5月3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8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號 │├─┬───┬────┬─────┬──────┬─────┬─────┬──┤│編│發票人│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號│ │ │ │ │ (新臺幣) │ │ │├─┼───┼────┼─────┼──────┼─────┼─────┼──┤│1│簡永順│基隆二信│淨宇科技股│108年1月31日│40,425元 │KJ0076815 │支票││ │華隆行│復興分社│份有限公司│ │ │ │ │└─┴───┴────┴─────┴──────┴─────┴─────┴──┘